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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02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肖威,董事长。被告谷某某。被告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红,董事长。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