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02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肖威,董事长。被告谷某某。被告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红,董事长。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河南国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谷某某、河南国宏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