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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智翀,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刘海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