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纯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雷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纯强,男,汉族。上诉人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新美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为定作人,被上诉人为承揽人,根据承揽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惠阳区,因此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