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芝平申请沈学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芝平,黄云仙,黄荣珍,黄云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个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黄芝平,男,1957年生,汉族,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黄荣珍,女,1963年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黄云仙,女,1960年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黄荣珍,女,1963年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黄云福,男,1964年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黄芝平、黄云仙、黄荣珍、黄云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学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沈学英,女,193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述称,沈学英由于脑梗塞后遗症、继发性癫痫长年瘫痪在床,一直由申请人黄云仙负责照顾日常起居。近年来,被申请人沈学英已神志不清、不能进行正常辩知,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正常的民事行为,为维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沈学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云仙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沈学英于2007年经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于2009年被该院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继发性癫痫,长期瘫痪在床,言语能力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属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沈学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黄云仙为被申请人沈学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