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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贺昌,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邓柱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