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贺昌,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邓柱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