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仇小云与杨志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家,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洪芬(系杨志家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小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志家因与被上诉人仇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志家及委托代理人刘洪芬,被上诉人仇小云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志家岳父周涛替杨志家向仇小云借款200000元,仇小云将此款汇到杨志家账户上,杨志家收到后,并向仇小云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杨志家于2013年2月24号向仇小云借款200000元整于2014年2月24号还清。”杨志家称借条内容系之妻所写,杨志家在借条上签字。杨志家出具借条后,其岳父将借条转交给仇小云,仇小云收到借条后,在借条上写有:“出借人仇小云”。仇小云认可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仇小云与杨志家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杨志家认可借据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亦认可收到该借款,故仇小云主张的借款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杨志家应承担还款责任。逾期还款,仇小云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利息。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杨志家应在借款到期日前偿还该借款,未予以偿还,仇小云有权主张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杨志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一、杨志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仇小云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杨志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仇小云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准自2014年2月2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仇小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杨志家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2225元,由杨志家全部负担(此款杨志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判决后,上诉人杨志家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杨志家对借款的事实表示认可,也承认该笔借款200000元打到自己的卡内,但该笔款项是夫妻买车所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令杨志家个人偿还,侵害了杨志家个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本案应将周滨洁列为共同被告出庭,并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杨志家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仇小云答辩称,上诉人杨志家向被上诉人仇小云借款事实清楚,且上诉人杨志家对借款事实也表示认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杨志家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家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志家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仇小云依据杨志家为其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杨志家主张偿还借款200000元,经原审法院核查杨志家对借款的事实表示认可,并承认该笔借款200000元打入了自己的卡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法规,判令杨志家偿还仇小云借款200000元,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虽然上诉人杨志家不服原审法院判决,要求追加妻子周滨洁为共同被告,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据此,上诉人杨志家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上诉人杨志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兆清审判员 王纪祥审判员 陈清芳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