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怀苍因与被申请人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民委员会、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南庄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怀苍,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村民委员会,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南庄自然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怀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边金有,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南庄自然村。负责人:赵彦诚,小组长。再审申请人赵怀苍因与被申请人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民委员会、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南庄自然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怀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条款全部有效,明显不符合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应当改判;2、一、二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国家补助给退耕者的补助粮、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赵怀苍与南庄自然村签订的四荒地拍卖合同书、马岭村阴湾地耕地承包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定赵怀苍的主张不属于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并无不当。赵怀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怀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