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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