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