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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第十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震,局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第十村民小组,现住柳州市城中区。组长罗林芬。张艳新,男,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柳州市城中区河东村第十村民小组、张艳新关于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艳新已经搬离原住所地,本院联系多次仍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柳国土执交字【XXXX】X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林鸣昕审 判 员 李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映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