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