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翁家兵申请执行陈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家兵,程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翁家兵,男,汉族,1962年4月1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被执行人程新生,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程新生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新生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永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