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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永宁县望远镇鑫顺通物资经销部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永宁县望远镇鑫顺通物资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永宁县望远镇阳光00综合市场1A-09a。法定代表人于淑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旺,该公司员工。申报人靖边县中农金合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西街东坑中学巷内。法定代表人赵有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永宁县望远镇鑫顺通物资经销部因票号为31300051/28974912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永宁县望远镇鑫顺通物资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