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明洁与梁红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洁,梁红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0号申请人李明洁,市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卢秀敏,市民,住昌黎县。被申请人梁红安,农民,住卢龙县。2015年4月24日12时00分,梁安红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轻型货车,沿昌黎县碣阳由东向西行驶到林业局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同向行驶的斜过公路的李明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明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红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洁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李明洁申请对被申请人梁红安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轻型货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20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洁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红安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