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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如、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如,房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法定代表人:焦德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如。被告:房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如、房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如、房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