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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宗阳贪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宗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42号罪犯李宗阳,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大学文化,原住广西全州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宗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宗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宗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宗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