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788号原告陈伟,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桥路53号5-4-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仁渝,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仁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重庆广展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