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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薛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殷君与李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君,李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薛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殷君。被执行人:李安春。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君与被执行人李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薛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安春银行账户上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