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段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担任审判长、同审判员尹卫刚、人民陪审员杨秋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振兴审 判 员 尹卫刚人民陪审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