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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鹏飞、白朝阳、白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鹏飞,白朝阳,白建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鹏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朝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鹏飞、白朝阳、白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保险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永和国际705,收件人龚涛(电话1500399****),于2015年3月30日以EMS方式向其邮寄了定于2015年5月7日上午10时0分开庭的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邮件号EY722593826CN)由付新会于2015年4月1日签收。届时,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