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方某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宋某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