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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方某某,女,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宋某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