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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群峰,系该××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姚肸,系该××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茶明。委托代理人吴建军,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6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