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五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白元军与法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元军,法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元军,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哲,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玉清,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白元军因与被上诉人法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元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白元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任志勇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