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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汝竹与林武、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汝竹,林武,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董汝竹。被告:林武。被告范梅。原告法定代表人:XXX。董汝竹诉与被告林武、范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汝竹于2015年12015年5月19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汝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XXXX4091元,由原告董汝竹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