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汝竹与林武、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汝竹,林武,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董汝竹。被告:林武。被告范梅。原告法定代表人:XXX。董汝竹诉与被告林武、范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汝竹于2015年12015年5月19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汝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XXXX4091元,由原告董汝竹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