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炎兴与卢国航、谢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炎兴,卢国航,谢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卢炎兴,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熊凤龙,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国航,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惠卿,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炎兴与被告卢国航、谢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炎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5元,减半收取3422.5元,保全申请费2368元,均由原告卢炎兴负担。审判员 谢文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