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胡峻山与陈力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峻山,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胡峻山,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9日,住仪陇县回春镇。被执行人:陈力,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力所有的川R700**号奥迪牌轿车。二、申请执行人胡峻山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