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喜梅与栾富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喜梅,栾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马喜梅。被申请人栾富志。2015年4月13日,栾富志驾驶无牌照“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井陉县南横口路段时,与同方向马喜梅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马喜梅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马喜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栾富志驾驶的无牌照“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至井陉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