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付立民与任连举、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民,任连举,张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付立民,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任连举,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桂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民诉被告任连举、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