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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付立民与任连举、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民,任连举,张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付立民,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任连举,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桂香,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民诉被告任连举、张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