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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林丰乡永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