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三初字000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9月10日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10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林丰乡永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