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万周与石万、张连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万周,石万,张连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99号申请人杨万周,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石万,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被申请人张连仃,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申请人杨万周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连停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何家润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和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万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连停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交由张连停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何家润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科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皖C×××××”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间交由张连停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