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美丽与王启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谢美丽,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启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美丽与被告王启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启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美丽诉称,被告王启泰因经商缺乏资金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启泰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启泰未作答辩。原告谢美丽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及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被告王启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申请延期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1月28日,被告王启泰向原告谢美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办法,并由被告王启泰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所欠款项,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美丽与被告王启泰设立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启泰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该借款200000元,系属违约行为,故被告王启泰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200000元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计算办法没有约定,在原告主张权利前视为不支付利息,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王启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启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美丽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启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蔡锦锋审判员林王敏人民陪审员苏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佩如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