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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申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乔栋与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栋,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1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栋,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包头市富通养殖场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范金光,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排村。法定代表人:高四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乔栋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乔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