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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于桂英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杜延斌、王庆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桂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杜延斌,王庆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86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桂英。委托代理人:索世林,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浑江区向阳路***号。负责人:肖凤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强。一审被告:杜延斌。一审被告:王庆宝。上诉人于桂英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杜延斌、王庆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退回上诉人于桂英。审 判 长  唐 华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锡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