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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艳华、赵亚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艳华,赵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11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化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艳华,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赵亚丽,1970年2月14日,辽宁省建昌县谷杖子乡谷杖子村谷杖子屯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艳华、赵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穗花法立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赵亚丽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山林二巷1115号的房产一套。现(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赵亚丽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碧御水山庄山林二巷1115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