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许素明与赵学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明,赵学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635号原告许素明。被告赵学亮。原告许素明与被告赵学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在法定期限内首先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向被告赵学亮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迁移新址不明、电话空号”被退件,然后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仍未找到被告赵学亮,故本院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书面通知原告许素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许素明签收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素明与被告赵学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50元,由原告许素明承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克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