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公司与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公司,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闫树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公司与被告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华冠环境科技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