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辉与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胡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陈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红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以与被告胡红亮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以与被告胡红亮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