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辉与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胡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陈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红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胡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以与被告胡红亮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以与被告胡红亮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