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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莫健明与罗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健明,罗挺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莫健明。被告罗挺光。原告莫健明诉被告罗挺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莫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挺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健明诉称,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于2013年7月7日出具欠条,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15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即支付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罗挺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罗挺光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原告莫健明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7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还清。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罗挺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被告罗挺光向原告莫健明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欠莫健明电脑锣加工费共7000元,2013年12月15日还清。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莫健明要求被告罗挺光支付加工费7000元,有被告罗挺光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挺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健明支付加工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莫健明已预交),由被告罗挺光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罗挺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莫健明,法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竞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