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执请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公司与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公司,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请字第003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杨慧,宏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卢建平,莲花××旅游公司董事长。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公司与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0日审理作出的(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2)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同年5月3日作出(2013)鄂执指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查封财产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争议而长期未结,且多次协调也未取得进展。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相关连,为便于执行财产的统一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报请本院将案件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鄂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公司与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华代理审判员 容 家 新代理审判员 梁 成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飞(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