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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周少秀与肖忠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少秀,肖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少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忠斌。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少秀不服(2014)平民初执第6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应于上诉期满7日内(2014年12月11日前)预交诉讼费800元,上诉人周少秀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少秀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少秀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龙审判员  韦明勇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