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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涡阳县建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葛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建阳公司,葛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84-2号原告涡阳县建阳公司。被告葛传凯,男,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84-1号民事裁定,现因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葛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青町镇朝阳路西侧房屋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