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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荣,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王晓荣,女。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御源小区*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彦飞,男。原告王晓荣与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荣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彦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得被告开发建设的御源花园小区的4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5月1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2013年5月16日被告才交付房屋,迟延长达12个月。2013年5月16日双方达成延期交房补偿协议,经算账抵扣,被告应补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被告承诺2013年10月1日后付清。但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而拒付至今;房产权属证书亦未按期办理,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500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延期交房剩余补偿款20000元及利息2700元,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2、被告限期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的资料和费用,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未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对原告所说的合同的签订时间、交房时间、达成协议的时间这些基本事实都没有异议。延期交房属实,打条子被告也承认,但被告公司资金困难,等后面的楼交了以后再给原告支付欠款。利息没有约定不愿支付。被告已经向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向房管部门提交了土地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目前小区总体验收还没有完成,绿化、消防还没做完,等条件具备,被告会通知原告提交各种资料办理房产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原告王晓荣与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每平方米2770.33元,总价款355322元购得被告建筑面积128.26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位于御源花园小区的4号楼2单元302号。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款355322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被告应当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3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交房,并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愿用原告应交纳的房屋契税5319元、大修基金7092元合计12411元作为延期交房的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收到甲方逾期补偿,视同甲方已履行补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并于2013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延期交房补偿证明,剩余补偿款2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后到被告公司财务部领取。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其他请求只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本院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延期交房补偿协议书、延期交房补偿证明。以上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延期交房补偿协议书及延期交房补偿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补偿款2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被告应向房管部门提供资料为原告办证的诉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晓荣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三喜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常惠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