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沈阳市四方台镇。被告:孟某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沈阳市四方台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丽春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