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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恢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惠与单玉庭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单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恢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女,1974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单玉庭,男,1958年5月生于宁夏中宁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永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初字第1280、1281、1282、1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青执恢字第13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铜峡市瞿靖镇嘉禾园小区2号商网025号商贸房,并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8元、申请费32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单玉庭位于青铜峡市瞿靖镇嘉禾园小区2号商网025号商贸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