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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家秀与江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秀,江传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田家秀,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江传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秀诉被告江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家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家秀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源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