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治洋与林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洋,林青,孙素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王治洋,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林青,男,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孙素芬,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洋与被告林青、孙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洋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治洋负担1,425.00元。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