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付发淑与吴礼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发淑,吴礼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付发淑,女,汉族,住三台县北坝镇居民。被告:吴礼信,男,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原告付发淑诉被告吴礼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同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发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礼信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发淑诉称:被告于1990年在乌鲁木齐工程期间,请我帮忙赊大米壹吨2000元,后又欠我餐费1500元。侯德伦在被告处务工时,被告欠其工资3300元,而侯德伦也欠我餐费同3300元,后经三人协商,该笔3300元同意由被告负责支付。2000年我曾起诉过被告要求归还6800元的欠款未果,现我要求被告支付我欠款共计6800元及利息。被告吴礼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0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包工程期间,请原告帮忙赊大米壹吨2000元,又欠原告餐费1500元,合计3500元,并出据欠条,欠条载明:“欠到付发淑现金叁仟伍佰元,吴礼信90.12月.20日”。侯德伦在被告处务工期间,被告欠侯德伦工资3300元,而侯德伦又欠原告餐费3300元,为此三人共同协商被告欠侯德伦的工资3300元由原告代收,侯德伦并出据证明,载明:“吴礼信欠侯德伦的工资叁仟叁佰元整,而侯德伦又欠付发淑餐费叁仟叁佰元整,经三人协商吴礼信同意还给付发淑而吴礼信将侯德伦的欠条收回,特此证明,侯德伦,95.4.4号”。该两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2015年2月1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两笔欠款共计68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000年三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侯德伦所写的证明两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两笔欠款,共计68000元至今未支付,应承担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两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国家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由于欠条及证明未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的确长期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吴礼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付��淑欠款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计息,计息时间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吴礼信支付,此款已由付发淑垫支,执行时一并支付付发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