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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某。被告周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