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郑某。被告周某。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