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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许,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张许。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飞骑桥巷二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5615-0。被执行人: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编号073-075门面房对应的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5016853-7。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叶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