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涛,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971-1号原告刘洪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系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涛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洪涛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