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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史中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6号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中伟。委托代理人:李玉峰。委托代理人:裘丽娜。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50004320272869号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1月15日、到期日期2013年12月15日、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黑龙江中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邱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怡悦 微信公众号“”